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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gust 24

    中国民_主同盟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

              中国民主同盟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

          (2002年12月18日中国民主同盟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中国民主同盟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于2002年12月13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这次大会是民盟在新世纪召开的第一次代表大会,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大意义。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听取并审议第八届中央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中国民主同盟章程(修正案)》;选举第九届中央委员会。会议开得圆满成功,是一次团结、民主、求实、奋进的大会。
      与会代表认真学习了中共十六大精神,一致认为,江泽民同志在中共十六大上所作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报告,明确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推进各方面工作的方针政策,深刻回答了关系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未来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奋勇前进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大会坚决拥护中共十六大确定的奋斗目标和各项方针政策;坚决拥护新一届中共中央领导集体。大会要求,全盟同志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周围,认真学习贯彻中共十六大精神,把全盟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共十六大精神上来,推进盟的自身建设和参政议政工作,努力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新贡献。
      与会代表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致大会的贺词。一致认为,中共中央对我们过去五年工作的高度评价,对本次代表大会和未来民盟工作的殷切期望,体现了中共中央对民盟的关心、鼓励。全体代表深受教育和鼓舞,表示要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贡献力量。
      大会同意丁石孙同志代表八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努力建设高素质参政党,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的报告。与会代表认为,民盟八大以来,全盟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履行参政党职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为现代化建设服务等方面开拓前进,为促进改革和发展,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推进祖国统一大业,作出了积极贡献。与会代表认为,报告实事求是地回顾了八大以来的工作,总结了全盟在建设高素质参政党实践中探索出的基本经验和体会,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是一个内容全面并具有政治高度、理论高度的报告。
      大会认为,把"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写进盟的章程,对于保证全盟和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同心同德,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事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大会认为,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中央委员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民盟中央领导机构在实现新老交替和政治交接的进程中又迈出了新的一步。
      大会认为,新世纪头二十年是我国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对参政党的整体素质提出了新要求,对发挥参政党作用提出了新课题。全盟要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把发展作为参政的第一要务,充分发挥盟的特点和优势,出主意、想办法,做好事、做实事,振奋精神,艰苦奋斗,把广大盟员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改革和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来,在实践中探索,在实践中总结,在实践中创新。要继续加强自身建设,继承和发扬爱国、民主、团结、进步的优良传统,把民盟建设成为在新世纪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能够经受各种困难和风险的考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参政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大会号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征程中,全盟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参政党职能,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中国民_主政团同盟的成立宣言

             中国民主政团同盟的成立宣言

           (一九四一年十月十六日《光明报》社论)
      
      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在陪都重庆成立,其成立宣言和对时局的主张"十大纲领",从双十节即已于本报广告栏刊布,连日所得各方反响极好。或者对于国家前途,能够尽他们的力量,争求一些光明。这应是在同盟里面的人,和在外面的朋友所同希望的。
      关于这一组织的成立,凡是熟悉抗战以来国内政情的人,不待申说,都已明白。只是在海外这地方,隔得远些,或尚不十分清楚。因此不妨根据所知再来申说几句。
      第一、这是一联合体,不是单一组织。他本身不是一个政党,而是许多党派的联合。宣言中说:"本同盟为国内在政治上一向抱民主思想各党派一初步结合"正揭出此层意思。
      第二、因为他本身不是一个政党,所以不要看作国内两大党之外,政治又增多一竞争的单位。他只是为了当前时势需要,而作此联合行动。什么时势需要?就是不要以内部不合,坐失国家翻身的时机;在宛转尽力卒未有补以后,爰自为结合,以企求全国合作之卒得成功。宣言中"爰自为结合,以作全国团结之始;将以奉勉国人,先互勉于彼此之间"。两句说的甚明。
      第三、第一联合,实在由来之久,不是偶然出现的。自抗战起来后,平素不甚相谋的各方面都到中央共商国事,散在四处的人不觉都聚拢来。一面与政府不断保持接触,一面彼此间更相联络。中间经过一度争求宪政的运动,和时常受党派问题的刺激,而尽力于团结运动,又促成其组织。所以早在二十八年十一月已组织了"统一建国同志会"。这一组织,国民党共产党以外的几方面,和无党派的几位参政员,大致都参加。曾有十二条信约的订定,以资大家信守。所有这组织的事,和信约十二条条文,并曾面陈最高领袖,得到赞成的。知道的颇不乏其人,唯不留心政情的人,或者不知此事而已。这实在是今天中国民主政团同盟的前身。为了旧组织,无所表现,未有预期的作用,才重新建立这个同盟。所以这个同盟,是有一串的事实作背景的。
      第四、这一联合的构成,从旁来看,似有一个因素在。就是大家都没有武力,作其政治要求的后盾。此为联合内的构成员(各党派或个人)之一共同点,而以与联合外的两大方面相较,则此为其一重大之不同点。他们的前途,只能以言论以理性去活动,争取大众的同情拥护。这样就启发出来,培养起来中国政治上的民主势力。只有民主势力培养起来,才能奠定国内的永久和平。所以不第为他们主观意识上的民主团结要求,可使国民信赖;更且从其客观条件,保证这一联合本身之和平无害;保证这一联合的发展,实为民主前途,团结前途的福星。
      一切都在事实上求证明。民主政团同盟既经成立,今后自不难看他的表见。大众心里的是非好恶,最明白。在同盟方面亦应当以其行动事实,诉之于全国关心国业而无党无派的同胞大众,求其判断。

    中国民_主政团同盟对时局主张纲领

              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对时局主张纲领

                  (一九四一年十月十日)
     
        一、贯彻抗日主张,恢复领土主权之完整,反对中途妥协。
        二、实践民主精神,结束党治,在宪政实施以前,设置各党派国事协议机关。
        三、加强国内团结,所有党派间最近不协调之点,亟应根本调整,使进于正常关系。
        四、督促并协助中国国民党切实执行抗战建国纲领。
        五、确立国权统一,反对地方分裂,但中央与地方须为权限适当之划分。
        六、军队属于国家,军人忠于国家,反对军队中之党团组织,并反对以武力从事党争。
        七、厉行法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及身体之自由,反对一切非法之特殊处置。
        八、尊重思想学术之自由,保护合法之言论出版集会结社。
        九、在党治结束下,应注意下列各点:(一)严行避免任何党派利用政权在学校中及其他文化机关推行党务。(二)政府一切机关,实行选贤与能之原则,严行避免为一党垄断及利用政权吸收党员。(三)不得以国家收入或地方收入,支付党费。(四)取销县参议会及乡镇代表考试条例。
        十、在当前政务上亟应注意下列各项:(一)厉行后方节约运动,切实改善前方待遇。(二)纠正各种行政上妨碍生产之措施,以苏民困,并力谋民生之改善。(三)健全监察机关,切实为各种行政上弊端之澄清。

    中国民_主政团同盟成立宣言

                中国民主政团同盟成立宣言


                 (一九四一年十月十日)

     

      中国民主政团同盟今次成立,为国内在政治上一向抱民主思想各党派一初步结合,同人等愿将此次结合动机及今后旨趣,作简要之叙说如次:

      同人等从国人之后,奔走国事盖有多年,从来所见国事好转无逾今日者。第一,中国受外患侵凌数十百年,寝贫寝弱,几绝翻身之望。而今则对抗强敌既越四年,举世刮目相看,信为不可征服,民族自信亦以永固。以此基础,值兹国际反侵略声势日盛之会,解脱枷锁,要不难期,此从来之所未有者一也。第二,国内苦于不统一久矣,自民国初建以迄抗日之前,扰攘几无宁岁,国力之所用,不以对外而日以对内,不以求进而日以事破坏,我民族生命,其不毁灭于此者几希。而今则以同仇敌忾之故,地方对于中央,各党派对于执政党,无不竭诚拥护,上下内外居然统一气象,此从来之所未有者二也。凡此二者,故皆国人之所共见,是人心曾不以失地过半而有所动摇。

      虽然,国事好转诚在最近之四五年,而其间前后又有不同,大抵国际情势后胜于前,而国内情势则入后转不如初,此其事亦皆在人耳目,无烦缕指。要而言之,国际阵线方明朗有利,外援渐增,而在我则反不得协力制敌,甚而至于内力相销,本末相衡,可忧实大。时机坐失,宁可复期?

      同人于此,曾本严正之态度,为宛转之尽力,而卒未有补。瞻望徘徊,深惧国不亡于暴敌,功不败于寡助,而顾由吾人自丧其前途,是真民族之不肖子孙,上无以对先民,下无以对后世。同人因是不敢以无补时局,自息存肩。爰自为结合,以作团结全国之始,将以奉勉国人者,先互勉于彼此之间。以言结合动机,端要如是。

      同人对于时局之主张,汇为纲领十则,散布于世,将准此以致其力。十者无烦一一剖释,而有扼要一言必愿以陈于国人之前:中国之兴必兴于统一;中国之亡必亡于不统一,尽人可晓。而统一之道果何在,亦阖取三十年间事而深长思之乎?民国以来统一之可数者,元年革命成功,一度也;五年恢复共和,一度也;十七年北伐完成,一度也。每一度各有人心同趋者,其统一实为国人意志之统一。武力于此为统一之具,而非统一之本。最后统一,莫著于抗战,而为意志集中之结果,尤彰彰矣,今则并此统一之具,亦未尝用也。凡此事实,宁不足以资人深省!更转看此四五年间,统一气象后不如初者,其几之动,毋亦各恃其力,而有忽于人心之向背耶!不求于心而求于力;人心抑闭,武力充塞,寝假而至于今日,弥漫周匝,唯是强霸之力。以此为国,真可痛哭!

      回忆抗战之初,政府延致党外人士,始为国防参议会,继为国民参政会,凡所以团结各方,集中意志者,其意岂不甚盛?而卒有今日,盖亦相激相宕,不期而然。今后领导国人,挽回大局,仍不能不以望于执政之国民党。古人有言:“唯不嗜杀人者能一之”。今人顾信不及此耳,苟其信之,请以武力属之国家,而勿分操于党;彼此互以理性相见,而视大众趋向为依归。国家统一,夫岂难定,申言之,即必须军队国家化,政治民主化是已。此其事本相关而不可离,其言有二,其义则一,唯此乃永奠统一,必兴民族。苟不此之图,则相杀至于何时为止,不敢知矣!年来国民党以抗战建国领导国人,同人既从国人之后,相与勉于此一大事,而深维抗战建国之本,有在于是者。今后所为献其心力,将奉是为鹄的,以诤于国人之前,国人其谅许之乎?揭此衷曲,唯国人其惠教之!

    中国民_主同盟章程

    中国民主同盟章程
    (中国民主同盟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2月18日通过)
     
     
    序 言

      中国民主同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参政党。
      中国民主同盟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影响下,在民族危机空前严重时刻,由主张“团结、民主、抗日”的政团,于1941年3月19日在重庆组成的,当时的名称是中国民主政团同盟。1944年改组为中国民主同盟。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民主同盟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坚持抗战,争取民主,反对内战,为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英勇斗争,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民主宪政运动、政治协商会议、国共两党和谈、反对国民党当局召开“国民大会”的斗争中,与中国共产党密切配合,共同战斗,锻炼了自己,纯洁了组织。1947年,中国民主同盟被国民党当局宣布为“非法团体”,总部被迫解散。中国民主同盟在艰苦环境中,坚持斗争。1948年1月,在中国民主同盟一届三中全会上,制定了和中国共产党携手合作的政治路线,与中国共产党一道为建立和平、民主、统一的新中国而斗争。1949年1月,中国民主同盟公开宣告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年,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民盟的历史揭开了新的篇章。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民主同盟遵循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参加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推动民盟盟员和民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参加各项民主改革,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民主同盟同中国共产党一道前进,一道经受考验。广大民盟盟员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民主同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确立了中国民主同盟参政党的性质、地位、作用,实现了工作重点转移;积极履行参政党职能,巩固和发展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服务,为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服务,努力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国民主同盟是主要由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
      第二条 中国民主同盟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在宪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按照政治自由、组织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中国民主同盟维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执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积极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
      第四条 中国民主同盟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
      第五条 中国民主同盟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定不移地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促进大团结大联合。全盟要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三大历史任务而奋斗。与时俱进,在新世纪新阶段,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努力作出新贡献。
      第六条 中国民主同盟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实践中,为发展教育和各项文化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而努力;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推进依法治国而努力;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提高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而努力;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繁荣文化事业、促进学术民主而努力;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增强综合国力和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富裕而努力。
      第七条 中国民主同盟反对任何分裂祖国的企图和行为。努力发展海峡两岸关系,促进祖国完全统一。加强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交往与合作。
      第八条 中国民主同盟积极推进国际交往,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第九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条 中国民主同盟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推动盟员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发扬民主、科学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第十一条 中国民主同盟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重大方针,充分发挥盟员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多做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工作,反映民盟盟员和民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中国民主同盟自身建设的目标是,把民盟建设成为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努力提高参政议政水平、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自身建设的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体现政治联盟的特点;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统一。

                        第二章 盟 员

      第十三条 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和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自愿遵守中国民主同盟章程,可以申请加入中国民主同盟。
      第十四条 吸收盟员,须由本人填写入盟申请表,盟员二人介绍,经过基层组织考察、讨论通过,报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委员会审核批准,层报民盟中央备案。
    必要时,民盟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盟员。
      第十五条 盟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
      (二)遵守民盟的章程,执行民盟的决议,参加基层组织生活和民盟的活动,交纳盟费;
      (三)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
      (四)认真做好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五)密切联系群众,接受民盟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盟员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民盟的有关会议,讨论民盟的工作,阅读盟内有关文件和刊物;
      (三)参加民盟所组织的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民盟的各级组织提出请求、建议和批评;
      (五)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可请求民盟的组织帮助解决。
      第十七条 盟员工作调动或迁移时,必须转移组织关系。
      第十八条 盟员有退盟自由。盟员要求退盟,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所在基层组织报请上一级地方组织注销盟籍,层报民盟中央备案。
      第十九条 盟员无特殊情况,连续一年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与组织联系,不交纳盟费,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应予注销盟籍,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民盟组织审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批准,报民盟中央备案。
                           
                     第三章 组织总则

      第二十条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国民主同盟的组织制度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盟服从中央。
      (二)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委员,在发扬民主,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或等额方式选举产生。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领导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不能用选举方式产生,可以由上一级组织任命。
    各级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方式,由同级代表大会决定。
      (三)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和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和所产生的委员会。各级委员会对同级的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建立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和程序,完善议事、工作决策体制,使民主集中制规范化。
      (五)上级组织实施对下级组织的领导,并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盟员的意见,了解情况,及时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要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请示和汇报工作,同时也要独立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上下级之间要互通信息,互相监督。
      (六)民盟各级组织负责人在同一职务上可以连选连任两届,最多不超过三届。
      第二十一条 中国民主同盟发展组织,以大中城市为主,以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以从事文化教育工作的知识分子为主。发展成员要注重质量,注意吸收有代表性的人士入盟。在工作中发展,发展为了工作,稳步发展,实行发展与巩固相结合的组织工作方针。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必要时可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新建或撤销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须报民盟中央批准。

                     第四章 中央组织

      第二十四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三分之一以上中央委员提出要求,可以召开临时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五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决定民盟的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修改民盟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组成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中央委员会任期相应改变。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盟工作。
    中央委员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八条 中央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民盟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中央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名额,有权罢免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九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领导全盟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同时是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
      第三十条 主席主持中央工作,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
    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领导中央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根据主席会议提名任命秘书长,必要时可任命副秘书长若干人。
    中央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若干职能机构,其领导成员人选正职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副职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五章 地方组织

      第三十二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地方组织是:
      (一)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
      (二)设区的市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地区委员会,自治州委员会;
      (三)县委员会,不设区的市委员会,设区的市的区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地方组织的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所属上级组织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委员组成同级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和设区的市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地区委员会、自治州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如设常务委员会,应选举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时是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领导 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委员会、不设区的市委员会、设区的市的区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根据工作需要可任命秘书长,可设必要的工作部门,其负责人选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七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全体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各级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各级委员会任期相应改变。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其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级地方组织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在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同级委员会)闭会期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委会议,领导民盟组织的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根据主委会议提名,任命秘书长;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同级委员会)决定。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若干工作部门,其负责人选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九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基层组织是: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直属小组)。
      第四十条 基层组织按盟员所在单位、系统或地区建立。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基层委员会、总支部、支部。支部可划分小组。
    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不同情况设立直属支部或直属小组。因特殊情况不能编入支部的盟员,由所属民盟组织直接联系。
      第四十一条 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由盟员大会选举,委员会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组织、宣传等委员。直属小组推选组长,必要时可推选副组长。支部所属小组推选组长,必要时,可推选副组长。
    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直属小组长,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改选。基层组织的建立、合并、撤销,须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四十二条 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是:
      (一)组织盟员学习政治理论,学习时事政策,学习民盟章程和民盟历史;
      (二)传达并贯彻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根据上级组织的工作布置,围绕所在单位的中心任务,开展组织活动;
      (三)反映盟员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所在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四)培养推荐民盟的后备干部;
      (五)关心盟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推动盟员做好本职工作,组织盟员参加面向社会的活动;
      (六)反映盟员及民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有关部门落实知识分子政策;
      (七)维护和执行民盟的纪律,讨论对盟员的奖励和处分;
      (八)吸收盟员,收缴盟费。

                     第七章 干部和纪律

      第四十三条 中国民主同盟重视自身建设。依靠广大盟员不断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参政党机制,提高全盟素质,发挥群体作用,增强参政议政能力。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中,积极发挥参政党的作用。
      第四十四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干部必须模范地遵守本章程,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熟悉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热心民盟的事业,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自觉接受民盟组织和盟员的批评与监督;
      (四)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不谋私利。
      第四十五条 中国民主同盟注重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核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建立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第四十六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机关要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加强职能部门的建设,实行岗位责任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机关工作人员要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尽职敬业,树立良好形象。
      第四十七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或盟务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有较大贡献的盟员和组织,民盟组织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 民盟盟员违反民盟的纪律,损害或破坏人民或民盟的利益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
      (一)对盟员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盟内职务,留盟察看,开除盟籍。
    处分盟员要有确凿证据,并须经基层组织讨论,上一级组织批准。开除盟籍,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组织审核,并报民盟中央批准。
    留盟察看,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受留盟察看处分的盟员,在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确已改正错误的,可以按期或提前撤销处分,恢复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盟籍。
      (二)处分盟员时,除特殊情况外,应通知被处分盟员到会,允许其申辩,允许其他盟员为其辩护。盟员对处分有不同意见,有权向上级民盟组织直至中央申诉,有关民盟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三)严禁打击报复或诬告陷害,严禁用违反盟章或违犯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盟员。违犯者必须受到民盟纪律的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民盟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本章程修改,须经全国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半数以上或经中央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

    中国民_主同盟简介

    中国民主同盟简介
     
      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参政党,是主要由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
      民盟于1941年3月19日在重庆秘密成立,当时的名称是“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其时,由于“皖南事变”的发生,国民党和共产党的合作遭到破坏,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危机四伏。国共两党以外一些主张抗日的政党和人士,迫切希望联合起来,为坚持团结民主抗日而斗争。于是,即以部分国民参政员于1939年11月成立的“统一建国同志会”为基础,成立了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参加者有:中国青年党、国家社会党(后改称民主社会党)、中华民族解放行动委员会(后改称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华职业教育社、乡村建设协会的成员及其他人士,公推黄炎培为中央委员会主席。旋黄炎培辞去主席职务,推举张澜任主席。1941年10月10日,在香港的民盟机关报《光明报》发表《中国民主政团同盟成立宣言》和《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对时局主张纲领》(简称“十大纲领”)。1942年,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加入,中国民主政团同盟遂成为集合“三党三派”的政治党派。中国民主政团同盟最初的政治主张是“贯彻抗日主张,实践民主精神,加强国内团结”,并积极组织成员参加国民党统治区的民主宪政运动。
      1944年9月,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在重庆召开全国代表会议,决定将名称改为“中国民主同盟”,由团体会员制改为个人申请参加。同年10月,发表《对抗战最后阶段的政治主张》,响应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建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
      1945年10月,民盟召开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即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政治报告》、《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国民主同盟纲领》、《中国民主同盟组织规程》。会议产生了第一届中央委员会,推选张澜为中央委员会主席。会议明确提出了“反对独裁,要求民主;反对内战,要求和平”的政治主张。
      1946年1月,民盟参加在重庆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在政治协商会议和国共两党和谈过程中,民盟与中共代表团密切配合,力促和谈成功。与此同时,参加和支持学生民主运动和广大人民群众反内战、反饥饿、反迫害的斗争。一批优秀的民盟盟员如李公朴、闻一多、杜斌丞、杨伯恺、于邦齐等在争取民主自由的斗争中,惨遭国民党反动派的杀害。尤其是在反对国民党非法召开“国民大会”的斗争中,民盟与中共一致行动,拒绝出席,并先后将投靠国民党反动派的青年党、民社党清除出民盟。
      1947年10月,国民党政府悍然宣布民盟为“非法团体”,11月,民盟总部被迫解散。民盟地方组织和盟员转入地下斗争,民盟的海外组织积极开展活动,继续与国民党反动派进行斗争。
      1948年1月,民盟在香港召开一届三中全会,成立临时总部,公开宣布同中国共产党携手合作,为彻底摧毁国民党反动政府,实现民主、和平、独立、统一的新中国而奋斗。同年5月,民盟与各民主党派一起,通电响应中国共产党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五一口号”。1949年3月,民盟总部由香港迁到北平。同年9月,民盟代表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筹建工作。
      新中国成立后,民盟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为民盟的政治纲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积极参加新中国人民政权工作和国家事务管理,推动盟员和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特别是在参加国家文教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56年2月,民盟召开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一切为了社会主义”的口号。为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民盟积极发挥作用,就知识分子问题和文化教育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有远见的意见和建议。1957年,由于“左”的错误,特别是“反右”扩大化,使民盟受到严重挫折。
      “文革”期间,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破坏,民盟各级组织被迫停止活动。粉碎“四人帮”以后,民盟逐步恢复组织活动。
      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以来,民盟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引下,坚持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履行参政党职能,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新时期统一战线的巩固和发展,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贡献智慧和力量。1979年10月,民盟举行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决定把民盟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轨道上来。在新的历史时期,民盟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参与经济建设、文教建设和其他方面重大问题的协商和讨论;参加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履行参政党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责。同时,进一步调动盟员和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积极性,组织和动员盟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以智力开发为主要内容的面向社会、为“四化”建设服务的活动,同时民盟的组织也有了较大发展。1983年至2002年,民盟先后举行了五至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增强参政党机制,做了不懈的努力。在这期间,民盟中央提出了为经济建设“出主意、想办法,做好事、做实事”的号召。通过实践走出了一条开发民盟智力资源,参与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制订与实施的新路子,尤其是在参与教育改革和智力扶贫方面,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
      民盟的政治纲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历史内容。2002年12月举行的民盟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民主同盟章程》规定,中国民主同盟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盟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定不移地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促进大团结大联合。全盟要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三大历史任务而奋斗。与时俱进,在新世纪新阶段,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努力作出新贡献。
      民盟历届中央委员会主席为黄炎培、张澜、沈钧儒、杨明轩、史良、胡愈之(代主席)、楚图南、费孝通。现任名誉主席费孝通、钱伟长、谈家桢、苏步青。现任主席丁石孙。1986年设立中央参议委员会,苏步青为主任。(中央参议委员会于1997年11月撤销)
      民盟现有成员15.7万余人,其中高教界占24.8%,普教界占35.3%,文化艺术界占5.7%,科学技术界占11.2%,医卫界占7.7%。省级组织30个,市、县级组织384个。盟员中有近1.4万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近400人担任县处级以上政府部门的领导工作,还有一些人担任特约检察员、特约监察员、特约审计员、教育督导员。民盟成员中,有许多人在自己的专业岗位上做出了出色的成绩,享誉国际或获得国家表彰。
      民盟中央主办有向盟内发行的机关刊物《中央盟讯》和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月刊《群言》,设有群言出版社和群言科技咨询服务中心。